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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公立医院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
时间:2022-02-08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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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一个城市可建多少家三级医院,医疗机构可以设置多大规模,多院区应该怎么建,城市二级医院要走向何处,医共体如何发展,社会办医出路在何处,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一系列问题,《指导原则》都做出了“指导”。


一个城市可以建多少家医院?


《指导原则》强调,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


在省级区域,每1000万-1500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


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争取建设达到三甲水平,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


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10万,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可以设置多大规模?


《指导原则》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2025年千人口床位数的指导性要求为7.4-7.5床;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3.2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600-1000张;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000-15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500-3000张。


《指导原则》明确,公立医院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多院区如何建设?


《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具体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


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申请设立分院区的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病床使用率持续超过90%高位运行,平均住院日处于全国同类别医院前10%(以平均住院日短为优),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I值)排名为所在省份同类别医院的前10%,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A+级以上(专科医院A级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和严重行风问题。


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外,不跨省设立分院区。


到2025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该《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要避免出现摊薄、稀释优质医疗资源的问题。



城市二级医院如何发展?


《指导原则》提出,要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按照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若干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构成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以下统称接续性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供给。


积极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原则积极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县级医院重点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强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的对口帮扶,加强县级医院与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与业务协同,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


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社会办医出路在何处?


《指导原则》提出,坚持协同创新原则,鼓励社会办医。拓展社会办医空间,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社会办医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牵头成立或加入医疗联合体。探索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指导原则》将医养结合与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共同被列入协同创新原则,以推动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提出深化医养结合,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周边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关于中医药事业,《指导原则》要求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构建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推进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每省(区、市)至少设置1个省级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大力发展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县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和门诊部,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覆盖所有省份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以推动国家医学进步为目标,依托现有资源规划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鼓励民营医院参与。


总体来看,《指导原则》对“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发展做出了全新的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放在了重要位置,聚力谋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意颇多,对于指导各地做好“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很有意义,也对各级医疗机构做好自身“十四五”发展规划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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